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 楊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 張雅蘋 律師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郭芳嫕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育英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情意
吳佩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楊惠如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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