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世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順達 、 尤綜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CH267707~267713本票7紙,均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