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告李 吳麗華
連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2、附表3所示不動產,經本院依原告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鄰近房地交易價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萬4,797元(計算式如附表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表1:編號不動產面積A(平方公尺)不動產價值B(新臺幣)(元/平方公尺)原告潛在應繼分比例C訴訟標的價額(A×B×C)(元以下四捨五入)⒈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193.069,348元6分之130萬0,787元⒉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231萬8,000元3分之1127萬2,000元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5.1131萬8,000元3分之1478萬1,660元8,524,797元⒊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0.9531萬8,000元6分之1217萬0,350元⒋一、本院依原告所提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編號1不動產合理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348元;編號2至編號4不動產合理價格為每平方公尺31萬8,000元。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52萬4,797元附表2:編號建物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共有人姓名潛在應繼分比例⒈新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193.06 李吳麗華 6分之1⒉連麗美6分之1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6分之1附表3:編號土地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共有人姓名潛在應繼分比例⒈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2李吳麗華3分之1⒉連麗美3分之1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3分之1⒋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5.11李吳麗華3分之1⒌連麗美3分之1⒍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3分之1⒎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0.95李吳麗華6分之1⒏連麗美6分之1⒐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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