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12號原告 莊福津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金田製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6樓)」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及事實及理由欄「乙、一」第四至五行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6樓)」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如主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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