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738號
原 告 張添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合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民事異議狀影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