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738號
原   告  張添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合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民事異議狀影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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