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O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 陳志偉 」署押叁枚(包括移送聯、迴
覆聯、存根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旋持之交與員警而行使,
足生損害於陳志偉」更正為「表示已收到該通知單之意思,並提出行使而交付處
理警員,足以生損害於陳志偉及警察機關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之正確性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