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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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2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該受刑人具保後業已逃匿,經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逾期未到,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4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3份、追保函、公示送達公告、高雄縣岡山鎮所函文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素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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