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 葉素娟 代理人 張佩君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裕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債權人欄第四位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王裕南住臺北市○○○路○段○○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法定代理人李憲章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更生程序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