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寶麗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被告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號12樓等情,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葉雅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