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俞佐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鈺霖何敏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7,9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已繳
之1,000元,本件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2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另因被告賴鈺霖(00年出生)現已成年,則原告前記
載其法定代理人部分,請併具新準備書狀予以更正後,提出予本
院,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份數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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