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86號聲請人 傅百屏 即財團法人素書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素書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素書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蓋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變更之,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素書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8年6月1日以()高字第2569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8年7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9年證他字第867號,登記簿第71冊第52頁第1801號)。茲為因應教育部之規定,及財團法人素書樓文教基金會之實際狀況,乃提請102度第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一、二、六、九、十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於102年5月14日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前述法人登記證書、102度第1次董事會決議紀錄及教育部同意變更之函文為證;經核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素書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就該條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述捐助章程如附件第一、二、九、十條部分,僅係文字之修訂及依其主管機關即教育部相關規定所為內容之修正,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