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20號聲請人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儀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張 簡文金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蔡和憲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秀月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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