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建文 相對人 陳國華陳柯春嬌 之繼承人
柯國發 即陳柯春嬌之繼承人 羅陳美女 即陳柯春嬌之繼承人 陳信仲 即陳柯春嬌之繼承人 陳玉英 即陳柯春嬌之繼承人 陳信志 即陳柯春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柯春嬌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3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2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陳柯春嬌於同日向伊借款,其借款數額、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 樂活 養老貸款契約內,如陳柯春嬌於貸款期間死亡者,本契約未撥貸款額度即為終止,並停止撥貸;已撥貸款即為全部到期。詎陳柯春嬌於106年5月15日死亡,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且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樂活養老貸款契約、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