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2月16日起至124年12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違約金等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22日起至114年12月22日止,約定利息、違約金等均依照該借貸契約約定,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8月
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240,15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宜蘭縣○○○鄉○○○段││432-6│建│91.00│1分之1│└──┴───┴────┴───┴───┴─────┴──┴────────┴────┘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40│宜蘭縣五結鄉│宜蘭縣五結鄉│住家用│3層鋼筋│第1層│54.60│平台:│全部││││五結段432-6│自強路42巷15││混凝土造│第2層│51.04│面積9.57│││││地號│之2號│││第3層│37.50││││││││││總面積│143.1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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