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34號聲明人 陳韋良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韋良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書具「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蔡憲德法官何俏美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