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叔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處所,經本院送達後
係寄存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致無法判斷有
無合法送達予被告,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八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