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02號聲請人甲○○
乙○○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施」。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施阿玉 與丙○○之子女,而聲請人之父親丙○○前於民國79年10月間出外跑船因而失蹤,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87年10月2日以87年度亡字第80號判決,宣告丙○○於86年10月4日下午1時死亡。而聲請人自小係由聲請人之母親施阿玉扶養照顧長大,聲請人對於生父丙○○僅有一點印象,是聲請人對渠等之父姓並無認同感,而均有改姓為母姓之意願。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
2款之規定,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即「施」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2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年度亡字第80號民事判決1份附卷可參,且經證人即聲請人母親施阿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丙○○於79年8月14日出外跑船,嗣於同年的10月4日在船上不慎意外落海,伊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而丙○○落海失蹤後,聲請人都是伊在扶養,丙○○的家人並未關心聲請人等語,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均堪信屬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父親丙○○於79年10月4日落海失蹤,當時聲請人僅分別為7歲及6歲,均尚屬幼童,正亟需父親之照顧與關懷,惟丙○○卻於斯時不幸落海失蹤,而丙○○自失蹤後,事實上無法分擔其應扶養照顧聲請人之責任,聲請人實係由施阿玉負責扶養照顧至成年,是聲請人 陳稱渠 等對父姓並無認同感及歸屬感,而有改姓母姓之意願等語,衡情應屬可以理解,亦未違反常情,是聲請人對渠等之父姓主觀上既已無認同感,則聲請人現之父姓對聲請人身心之健全,容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變更渠等之姓氏為母姓即「施」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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