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哲瑋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095號、105年度簡字第787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095號判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等情,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自由│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6,00│罰金新臺幣6,00│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0元,如易服勞│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役,以新臺幣1,│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7月9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32110號│32110號│3156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審││1095號│1095號│7872號││├──┼───────┼───────┼───────┤││判決│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27日│105年12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095號│1095號│7872號││├──┼───────┼───────┼───────┤││確定│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106年10月1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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