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蔡昭芬
蔡謝阿甘 蔡昭明 蔡昭杰 上四人共同 呂思頡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被告 江得富
江佩真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交訴字第16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楊萬益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