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 楊謹禎 即左岸婚紗攝影
李岳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