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49號
原告 杜奮堅
被告 陳維政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