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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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0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謝明憓

相對人

即被告 林妤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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