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嚴幸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將如附表所載之六紙支票放在包包內,包包遭人竊取,前述支票因而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
1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1年10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事裁定及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 張玉琴華南銀行港口分行│101年8月15日│2,800元│FD0000000││├──┼─────────┼─────────┼───────┼─────────┼─────┼──┤│2│張玉琴│華南銀行港口分行│101年9月15日│2,800元│FD0000000││├──┼─────────┼─────────┼───────┼─────────┼─────┼──┤│3│張玉琴│華南銀行港口分行│101年10月15日│2,800元│FD0000000││├──┼─────────┼─────────┼───────┼─────────┼─────┼──┤│4│張玉琴│華南銀行港口分行│101年11月15日│2,800元│FD0000000││├──┼─────────┼─────────┼───────┼─────────┼─────┼──┤│5│張玉琴│華南銀行港口分行│101年12月15日│2,800元│FD0000000││├──┼─────────┼─────────┼───────┼─────────┼─────┼──┤│6│張玉琴│華南銀行港口分行│102年1月15日│2,800元│F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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