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6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玖包(其中柒包驗餘淨重貳點貳捌捌公克、另已潮解部分貳包驗後含包裝袋毛重肆點捌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以及扣案毒品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聲請書論述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全卷資料後,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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