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蔡榮澤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