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黃詠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