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調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調字第352號聲請人 陳超倫
樓上列當事人與 賴肇胤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尚欠3,25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