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抗告人 汪國勝
汪添進 杜劍農 汪三裕 杜燕輝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陳秋銘
陳秋宏
陳秋結
陳秋榮 汪阿吉
汪進來 汪池 蘇康鈺子
蘇政揚 蘇清楠 蘇堯坤 蘇秀琴 蘇慧滿 蘇胡玉女 蘇家惠 蘇育霆 梁光華 (即 陳秋燈 之繼承人)
陳冠妏 (即陳秋燈之繼承人)
陳冠希 (即陳秋燈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本院士林簡易庭111年度簡聲字第7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簡聲字第7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就原裁定之案號年度,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逸成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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