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澤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599、39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澤應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宗澤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經審酌卷內事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為性交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強制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少年性影像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亦具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113年8月9日起依法執行羈押3月,並自113年11月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將屆至,再經訊問被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罪嫌核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堪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斟酌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所犯行為非偶發單一,本案犯罪情節要非輕微,並慮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本案尚在審理中之訴訟進行程度、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故應自114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俾保全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