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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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72號聲請人 羅美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簡如計算書:
扶養權利人羅美珠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64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臺北市64歲女性平均餘命為25.0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生存期間以10年計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21,202元扶養費,本件標的價額總數為2,544,240元(計算式:21,202×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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