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徐惠英 被告 黃紹宸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合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業經被告撤回上訴,則原告提起附帶民事部分即失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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