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431號債權人 楊麗香 債務人孔德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仟元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