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乙○○、甲○○連帶負
擔新台幣貳佰捌拾陸元,餘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2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2年9月26日偕同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約
定借款期限為2年,利率按固定年息百分之13計算,每月
26日繳納利息,如1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
部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繳清,逾期清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乙○○自94年9
月21日起即不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897元及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甲○○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
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乙○○於92年9月26日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約定於
5萬元額度內以指定帳戶陸續向原告借用,約定借款期限
為3年,利率按固定年息百分之16.5計算,每月25日繳
納利息,如1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繳清,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乙○○自94年9月26日
起即不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9956元及如附表2所示
之利息與違約金。
以上2筆借款經原告迭次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
,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2人則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
影本2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1件、綜
合貸款透支息繳納明細1件及臨時對帳單1件各在卷為憑,核
屬相符,而被告2人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被告乙○○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而被告甲○
○則依其戶籍地址無法送達,本院無從斟酌其意見,是原告
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
○、甲○○連帶給付借款6897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遲延利息
與違約金,另請求被告乙○○給付借款49956元及如附表2所
示之遲延利息,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2380元。但本院審酌被告2人應給付原告之金額各有不同,
爰依被告2人各自應給付金額與總金額比例,命被告乙○○
、甲○○連帶負擔訴訟費用286元,餘由被告乙○○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