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3號原告 陳素莊 被告 榮燈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零捌元」。
二、本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零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郭俊德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