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佳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佳雯因偽造文書案件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佳雯因偽造文書案件等柒罪,先後判決如附表【詳如後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合先敘明。
三、末查,受刑人王佳雯因偽造文書案件等柒罪即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575號、99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受刑人王佳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2日│97年12月25日│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少│基隆地檢98年度少│基隆地檢98年度少│基隆地檢98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8號│連偵字第8號│連偵字第8號│連偵字第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575│98年度訴字第575│98年度訴字第575│98年度訴字第575││││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6日│99年2月26日│99年2月26日│99年2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575│98年度訴字第575│98年度訴字第575│98年度訴字第575││││號│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4月6日│99年4月6日│99年4月6日│99年4月6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73號(編號1│字第973號(編號1│字第973號(編號1│字第973號(編號1│││至5罪已經定應執│至5罪已經定應執│至5罪已經定應執│至5罪已經定應執│││行刑徒刑1年2月,│行刑徒刑1年2月,│行刑徒刑1年2月,│行刑徒刑1年2月,│││易科罰金分期)│易科罰金分期)│易科罰金分期)│易科罰金分期)│└────────┴────────┴────────┴────────┴────────┘┌────────┬────────┬────────┬────────┐│編號│5│6│7│├────────┼────────┼────────┼────────┤│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6日│97年9月28日│97年9月25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少│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連偵字第8號│字第3350號│字第335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575│99年度訴字第855│99年度訴字第85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6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575│99年度訴字第855│99年度訴字第855││││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4月6日│100年2月8日│100年2月8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973號(編號1│執字第880號(編│執字第880號(編│││至5罪已經定應執│號6、7罪已經定應│號6、7罪已經定應│││行刑徒刑1年2月,│執行刑徒刑5月,│執行刑徒刑5月,│││易科罰金分期)│未執行)│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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