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淑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國軒 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