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林承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㈠壹萬肆仟肆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㈡壹萬陸仟玖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㈢壹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