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4年度斗小字第3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二段248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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