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吳玉明 被告 郭祖寧 上列被告郭祖寧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44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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