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89號聲請人 陳正成
陳進添 陳正國 相對人 施明正
施春聲 施華歌 施文章 施麗吟 上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壹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聲請人之訴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計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複丈費│10,400元│同上││及建物測量費│││├──────┼──────┼────────────┤│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同上│├──────┼──────┼────────────┤│第二審證人日│540元│同上││旅費│││├──────┼──────┼────────────┤│合計│40,912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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