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債務人 張秀蘭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有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裁定自民國101年7月24日開始更生程序。經查債務人民國101年2月自原任職之新吉祥養護之家離職後,目前接受私人委託擔任看護工作,以日計薪,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收入切結書、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經查,債務人與配偶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83年3月及00年0月出生,其配偶原受僱於群毅營造有限公司,惟因遭債權人強制扣薪而離職,目前仍無工作,有其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目前一家四口僅賴債務人之薪水支應,債務人原提出前24期清償2,000元,第25至96期每月清償3,000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曉諭後,願以其106年5月為界,即其兩名子女均成年時,第一階段清償3,000元,第二階段清償8,000元,合計6年之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一家四口之生活費用23,000元,實已低於內政部公佈之101年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加計以國稅局免稅額計算扶養費之數額32,389元(計算式:11890+6833×3),已盡力樽節開支,其每月所得26,0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每月清償3,000元,並於子女成年後增加清償金額至8,000元,清償期限6年,其更生方案條件實屬盡力清償,復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怡禎附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新台幣)││││├────┼─────┼────┼────┼────┤│兆豐銀行│2,765,667│100%│3,000│8,000│├────┼─────┼────┼────┼────┤│債權總額│2,765,667│清償總額│159,000│152,000│├────┼─────┴────┴────┴────┤│清償成數│約11.25%(以第一期為102年1月計算)│├────┼────────────────────┤│清償方式│第一階段為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至106年5月,第二階段則自106年6月│││起至合計72期為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