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文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9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文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9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但書(即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從而法院於被告不成立犯罪而判決無罪時,因案件既已繫屬於法院,對於扣案之違禁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僅於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以防衛社會利益,兼顧訴訟經濟(最高法院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採同一意旨)。是以案件經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就該案件扣案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9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件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毛重、淨重均詳如附表),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
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備註│├──┼───────────────┼─────────────┤│一│白色微黃結晶1袋(包裝袋1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毛重3.343公克,取樣0.0003公克│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驗餘淨重3.0757公克)│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二│白色結晶1袋(包裝袋1個,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0.334公克,取樣0.0003公克,驗│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餘淨重0.1057公克)│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