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
上 訴 人 允赫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雅榛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貴珠木森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2,67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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