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訴人 謝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辰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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