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鈕議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3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桃簡字第9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
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鈕議銘與告訴人 邱文仁 (告訴人邱文仁所涉傷害犯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318號不起訴處分)係鄰居,2人於民國106年6月11日上午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與桃德路8巷口,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被告鈕議銘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先相互拉扯,進而徒手毆打告訴人邱文仁身體,致告訴人邱文仁受有左臉部、左胸部挫傷、左小指、上唇內部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07年11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1月20日桃市桃戶字第1070013675號函及附件(107年度桃簡字第980號卷,第3、6、7頁)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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