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威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俊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目明細表。
二、債務人陳俊志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