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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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972號債權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鄭金銓陳榮貴陳昭育陳昭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改請求標的之範圍(債務人等為限定繼承,應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清償)。
二、債務人陳鄭金銓、陳榮貴、陳昭育、陳昭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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