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758號

原告大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皇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6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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