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峰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違約金之具體請求金額或計算方式(本件違約金請求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