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17號聲請人 紀沛汝 (即 宋順昌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本件聲請狀所列遺失股票之附表載明股數為612股,此與遺產稅證明書之記載664股不同,應具狀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載明股東姓名、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2、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列載系爭遺失之股票如何分割?究係分割為聲請人單獨所有?亦或是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或分割為分別共有?各人之應繼分或應有部分各若干?);若仍由全體繼承人共有,應改列全體共有人為聲請人。
3、請提出宋順昌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4、請提出 宋姵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5、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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